关于《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 年 11 月 6 日

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 《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根据绩效成本预算分析结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

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享受同等经营补贴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老年人和投靠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外省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服务卡)的本市户籍人员。

残疾老年人、痴呆老年人必须按照民政局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进行入院评估。

第四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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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接纳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计算依据。

第六条 对收治视力、四肢、听力、言语、四级智力障碍三级至四级残疾、能生活自理的老年人的机构,按照每床位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批准特殊转移支付方式按每区每月每床位100元予以补助。

对收治视力、四肢、听力、言语残疾1级至2级和精神残疾2级至3级残疾老年人的机构,每床位每月补助600元,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资金转移。 支付方式 每个区每床位每月补贴500元。

对收容痴呆老年人、一级智障残疾人、二级智障多人中的残疾人的机构,每床位每月补助700元。 每床位每月给予600元补贴。

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为准,残疾人身体状况以评估的残疾等级为准。

第七条 服务质量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床位每月增加50元; 每月增加100元补贴; 对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每床位每月增加150元。

星级评定是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星级评定结果进行的。

第八条 一年内无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床位每月增加50元补贴; 床位每月额外补贴100元; 对连续五年无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补助标准每床位每月增加150元。

失信信息记录按照民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收集。

第九条 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者引进医疗分支机构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床位每月额外补贴50元。

确定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或者引进医疗分支机构的,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为准。

第十条 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以及与社区养老服务站有序合作,由区民政部门牵头管理,并请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局 落实《北京市社区老年服务站运营扶持办法》。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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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经营补贴资格被取消或者中断的,养老机构必须重新提出享受养老机构经营补贴政策的申请。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二)按规定为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

(三)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四)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员工持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六)服务质量星级为一星及以上。 一年内因新注册而暂时无法参加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机构,可在开业运营一年半内申请运营补贴。

(七)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八)服务对象年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后期补充,每半年进行一次核算和资金拨付。

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根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采集的数据进行审核并确定核定各机构近六个月运营补贴金额,每年9月份资金拨付,并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各区民政局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直接划入养老机构运营法人账户。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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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在各区财政融资的基础上,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标准对各区进行补助,对生态涵养区和新开发区分别补助20%和10%。 根据每年8月31日各区养老机构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对象人数,编制下年度市级财政补助预算,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采集的数据是发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唯一依据。

养老机构的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辐射居家社区服务信息等相关数据应纳入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刷养老残疾人卡、民政卡、残疾人服务卡等方式,如实采集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收费信息和入住信息。

居家、社区开展辐射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养老救助卡、民政卡、残疾人服务卡等刷卡记录服务信息,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收费等,并保证所收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 各区民政局按照民政局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经营补贴的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由各区自行组织,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所需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运营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对其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养老机构定期收集的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区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经营补贴资格。

第二十条 未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应急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落实应急报告制度的养老机构,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领取经营补贴资格。的发现。

第二十一条 发现养老机构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采集信息存在错误,导致多收经营补贴的,应当及时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内超过(含)3次的,取消当年获得经营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市财政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入住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全面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1)入住率指标。 养老机构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末下降10%的,扣除当年经营补贴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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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对象满意率指标。 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于85%的,取消当年经营补贴资格。

(三)运行安全指标。 养老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取消领取运营补贴资格;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取消二年以上经营补贴资格。

(4)品牌影响力指标。 养老机构不参加星级评定和服务质量复评,或者未获得一星级评定的,取消获得经营补贴的资格。

(五)诚信指标。 对违反诚信、弄虚作假、谎报经营补贴的养老机构,一经查实,将列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并对其获得经营补贴和承诺的资格进行审查。取消***购买服务。 已发放运营补贴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缴;未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缴。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人员素质指标。 员工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未达到100%的,取消经营补贴资格。

(七)医养结合指标。 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取消获得经营补贴的资格。

(八)生态环境指标。 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养老机构,将纳入一票否决项目,取消运营补贴资格,收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民复发[2014]274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星级评定的通知》 《关于养老服务机构以奖励代替补偿工作的通知》(京民复发[2011]204号)、《北京市残联、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京民复发[2012]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河北省全行政区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以及其他京津冀协同发展地区接收北京户籍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承担,然后由老年人所在的地级(区)民政局拨付给老年人实际居住的养老机构属于当地财务管理法规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享受与养老机构同等的运营补贴政策。

残疾人服务机构收留智力障碍者的,应当按照同级别智力障碍者的经营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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